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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继承权案例分析

文章出处:大阳城国际 人气:发表时间:2024-08-15 01:26
本文摘要:房产继承权案例分析房产继承权,不动产物权实施所有权人注册审批制度的原则。[案情概要]: 二儿子拿父亲给的20万征地酬劳又再加自己的积蓄30多万买了商品房,房产本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,问父亲过世后,其他子女对该房否有继承权? [案例正文]: 二儿子拿父亲给的20万征地酬劳又再加自己的积蓄30多万买了商品房,房产本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,问父亲过世后,其他子女对该房否有继承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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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继承权案例分析房产继承权,不动产物权实施所有权人注册审批制度的原则。[案情概要]: 二儿子拿父亲给的20万征地酬劳又再加自己的积蓄30多万买了商品房,房产本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,问父亲过世后,其他子女对该房否有继承权? [案例正文]: 二儿子拿父亲给的20万征地酬劳又再加自己的积蓄30多万买了商品房,房产本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,问父亲过世后,其他子女对该房否有继承权? 首先不应具体的是:房屋产权证上写出的是二儿子的名字,因此,房屋的产权不能归属于二儿子,并不因购房款一部分由父亲出有而当然构成父子共计关系。

这是不动产物权实施所有权人注册审批制度的原则所在。因此,其他子女对房屋的产权无权拒绝承继。对父亲的20万元征地酬劳的性质,则要明确问题具体分析。

首先,要看征地酬劳否归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。征地酬劳是对所征地房屋的屋主展开的货币补偿。

根据原房屋的产权情况,辨别征地酬劳是父亲的个人财产、夫妻共同财产,还是家庭共同财产。如是父亲的个人财产,根据动产自交付给时起权利移往的规定,可以推断为父亲对二儿子的赠予。当然,其他子女如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费用是父亲对二儿子的借款的,则子女们对父亲这笔钱有继承权。

如果该笔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,则对其他共计有人在征地费中拥有的共计份额,父亲无权分开处分,该部分处分违宪。其他共计有人也可依据自己所拥有的份额,拒绝二儿子偿还债务适当货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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